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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日期:2019-10-14来源: 凤凰网河北综合

一、国家支持政策

21.中央财政给予“外专人才”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2.授予“外专人才”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23.中央财政给予“人才”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 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24.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积极引进院士,驻冀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 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人才”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 万元至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 万元安家费。实施“外专百人计划”,参照国家“人才”高层次领军人才标准落实支持政策。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 万元至2000 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

25.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强化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深化拓展“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市财政5 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 元房租补助。

26.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 万元安家费补助。

27.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国家“人才”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省财政给予每人200 万元至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 万元安家费补助。

28.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 万元至2000 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留土地指标,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29.对引进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直接享受我省同等层次专家待遇。高层次人才团队主要成员,可纳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其在省外取得的成果和称号也可直接认定。

30.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3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3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赴省内医院就诊,可享受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定点医院每半年为人才见面诊疗一次,每季度沟通联系一次。

33.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先相应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 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34.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

35.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凡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冀工作不计时间长短,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技术入股、产权收益、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可与我省人才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 万元至50 万元的引才补贴。 36.按照《关于推进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发〔2013〕21 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试验区要将文件明确的项目建设“四个一”制度、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和落户一次性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不留死角,形成激励人才的联动效应。对试验区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引进京津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12〕23 号)提出的“省级直接资助服务政策”,再适当提高。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试验区企事业单位聘请、签订5 年以上合同,每年实际工作6 个月及以上或3-5 个月的院士,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 万元、5 万元的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 试验区内国家“人才”专家、“万人计划” 人选、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国家高层次特殊人才支持计划专家,每年在试验区实际工作2 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 万元的奖励经费。评选“河北省引进京津人才智力示范基地”时,向试验区倾斜。

37.对获“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的院士, 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10 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院士协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38.认真落实好引进院士智力有关补贴规定。对我省单位聘请、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6 个月以上引进“两院”院士和驻冀“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20 万元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工作3-6 个月的院士,每人每年发放3 万元补贴;同时落实好“院士特殊贡献奖”、一次性安家费、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

39.对按计划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专家, 长期项目给予每人不超100 万元的安家费,短期项目给予每人不超过50 万元的安家费。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其中长期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短期项目不超过50 万元。“国家‘人才’外专项目”的申报人选优先从“外专百人计划”专家中产生。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40.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人才和团队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认定,评为“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给予100 万元至50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购房补贴,分5 年拨付;租住房屋的5 年内每年补助最高5 万元的租房费。

41.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

42.为人才或团队研发、孵化和项目落地提供有力支持。人才或团队拥有的项目或技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可优先到各类孵化器创业,2-3年内免除50%的租房费用,当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 年内解决房屋租赁费用问题,当年最多不超过200 万元;条件成熟时到产业园区内落地的,在项目选址、配套条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给予保障。

43.对入选国家“人才”、“长江学者” 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 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44.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5.为新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80 万元,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60 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 万元。

46.为人才或团队配备保健医生,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跟踪服务,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47.人才或团队家属有就业愿望的,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本人就业意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可帮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 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 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帮助其办理2 至5 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48.对列入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 万元的专项资助,对列入省“支持计划”的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5 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同时视高层次人才承担课题和项目情况,遇有特殊需要可另行追加资助经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资助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进修和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所有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按年度划转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由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使用范围自主支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监督。

49.列入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每月享受1000 元的岗位补贴,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在专项资助资金中列支。岗位津补贴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高层次人才身体健康,支持期满经考核需要继续支持的,工作年限可延至65 周岁,之后自动取消支持资格,市财政专项资助经费到当年为止。

50.对每年通过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到我市工作的优秀毕业生和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部分普通高等院校(名单附后)应届优秀毕业生进行补助,房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 元,发放期限为到我市工作之日起5 年内。

51.本地新培养出1 名院士,市政府对培养单位给予1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从外地新引进1 名院士,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对于市内企业新引进的国家“人才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签约五年以上并能完成规定工作时限的,市财政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以改善科研条件。

52.对新引进国家“人才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签约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每引进一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 万元资助。

53.对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获评石家庄人才绿卡(A 卡)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二十余项生活便民服务,同时在金融服务、场地支持、住房保障及科研服务等方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54.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带项目、带成果来区创办企业或区内企业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人才”“万人计划” 入选者、长江学者以及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给予300-5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租赁创新载体或标准厂房的,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00m2 的房租补贴;协助对接投融资机构,三年内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80%最高500 万元的贷款贴息。

55.对带成果、带发明专利来高新区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按其实际出资额的50% 一次性最高给予50 万元、30 万元的资金支持;租赁创新载体或标准厂房的,连续三年给予50%最高300m2 的房租补贴。

56.支持高层次人才股权融资,对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创办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额的5%对融资企业进行奖励,最高100 万元。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在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人才”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1〕45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才”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 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6〕65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沿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4〕39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科人〔2009〕20 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引进京津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意见》(冀〔2012〕23 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5 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规〔2019〕1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政策实施意见》(〔2019〕-16)、《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 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石办字〔2014〕7 号)、印发《关于落实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房租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组字〔2017〕10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 号)、《石家庄市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4〕5 号)、《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 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高新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政策》(石高管字〔2019〕36 号)